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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為全面解決我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確保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努力實現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的目標,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相關戶籍管理工作,現結合實際,按照“依法辦理、區別情況、綜合配套”的原則,制定如下操作細則: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一)已婚夫婦政策外生育的無戶口人員申請辦理隨父或隨母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 2、擬落戶一方的父親或母親的居民戶口簿; 3、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4、結婚證。 5、父母雙方民族成分不同的,需提供父母雙方共同確認新生兒民族成份的申請書。 (二)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申請辦理隨父或隨母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 2、擬落戶一方的父親或母親的居民戶口簿; 3、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身份證; 4、非婚生育說明(由父親或母親提供書面材料說明非婚生育基本事實即可,下同); 5、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出生醫學證明上已有生父姓名的除外)。 6、父母雙方民族成分不同的,需提供父母雙方共同確認新生兒民族成份的申請書。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一)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按照《意見》規定的程序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后,申請辦理隨父或隨母落戶的,根據是否婚生情況,參照前款(一)材料分別辦理。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且因父母雙方均死亡、失蹤等原因,確實無法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按規定申請辦理戶口登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村(社區)出具的無戶口人員出生情況證明或是醫療機構提供的原始出生登記材料; 2、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等申報人一方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3、落戶地派出所調查核實后出具的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調查報告。 落戶同時,公安派出所應當采集當事人生物檢材進行DNA檢驗,并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一)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按照規定可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后),申請辦理戶口登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收養登記證》或《收養公證書》; 2、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收養人雙方民族成分不同的,需提供收養人雙方共同確認落戶民族成份的申請書。 落戶同時,公安派出所應當采集被收養人生物檢材進行DNA檢驗,并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 (二)對于經民政部門審核,當事人私自收養棄嬰(兒童)不符合收養登記條件的,可以轉遞縣級公安機關,由落戶地派出所調查核實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憑以下材料辦理常住戶口登記,與戶主關系登記為“其他”: 1、民政部門提供不符合收養登記條件的轉遞單; 2、收養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拾撿棄嬰(兒童)情況證明; 4、拾撿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5、已采集被收養人人像、指紋、DNA信息和情況說明; 6、子女情況證明; 7、村(社區)出具的事實收養情況證明; 8、當事人具備撫養能力的證明; 9、當事人與被收養人非親子關系鑒定證明; 10、當事人自愿撫養棄嬰(兒童)的承諾書。 11、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調查核實后出具的被收養人未落戶和生活軌跡等情況。 12、收養人雙方民族成分不同的,需提供收養人雙方共同確認落戶民族成份的申請書。 四、因失蹤或者死亡戶口被注銷人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當事人應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辦理恢復常住戶口登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原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調查核實后出具的尚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調查報告。 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后,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一)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二)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當事人出具的情況說明; 2、身份證; 3、畢業證書; 4、落戶地派出所核查人口信息系統記錄和遷出存根證明。 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具有我國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申請隨我國公民一方辦理戶口登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 2.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 3.非婚生育說明; 4.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八、其他無戶口人員 其他原因產生的無戶口人員,作為疑難戶口,由派出所受理調查核實后報上級公安機關,進行集體會商,解決無戶口人員落戶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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